(2015)靖民一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冯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冯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902号原告: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桂安街50号。法定代表人:李继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峰,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亮,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广西��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需要另行收集新的证据、现新的证据尚未收集完成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明 章审 判 员 李 雪 琳人民陪审员 黄 光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