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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阳泉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旭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旭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187号原告:阳泉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颖平,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被告:武旭景,男,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旭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阳泉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旭景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思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