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4163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与吴礼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吴礼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163号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临河镇杨工村(四号桥建材园)。法定代表人:沈来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所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娇,江苏义缘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礼浪,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志,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礼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礼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礼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39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泗阳元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