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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XX诉杨芳、周文、陈永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芳,陈永团,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杨芳,女。被执行人:陈永团,男。被执行人:周文,男。本院在执行XX与杨芳、周文、陈永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杨芳、周文、陈永团返还XX剩余借款本金29552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620元,由被执行人杨芳、周文、陈永团共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