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XX诉杨芳、周文、陈永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芳,陈永团,周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杨芳,女。被执行人:陈永团,男。被执行人:周文,男。本院在执行XX与杨芳、周文、陈永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杨芳、周文、陈永团返还XX剩余借款本金29552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620元,由被执行人杨芳、周文、陈永团共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