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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2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2民初3683号原告安某某,男,195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费某某,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