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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与姜亦才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榆树市国土资源局,姜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82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榆树市榆西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邹德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立春,该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被执行人姜亦才,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4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姜亦才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9月份擅自占用榆树市正阳街道榆树村三组集体土地垫建筑垃圾建房,占地面积1876.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76平方米,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17年11月2日将【201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没有履行【2016】4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我局于2017年5月5日将催告书送达给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按非法占用土地1876.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合计1876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42号行��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姜亦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2项,即“按非法占用土地1876.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合计187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家 超人民陪审员 黄 春 华人民陪审员 佟 玉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思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