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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威临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威临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3164号申请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陈冬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德国,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济南威临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山大路47号数码港大厦2-1201。法定代表人:王云杰。被申请人:王云杰。申请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威临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威临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云杰价值2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威临盛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云杰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