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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丽影与李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影,李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1878号原告:杨丽影,女,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通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泰,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干部,住通榆县开通镇。被告:李国忠,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原告杨丽影诉被告李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泰,被告李国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杨丽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国忠给付欠款1000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0日,李国忠在我处借款100000.00元,定于1个月还款,约定月利率2分,并出具一份欠据。到期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李国忠给付欠款100000.00元及利息。李国忠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李国忠未到庭提出辩解性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杨丽影提出李国忠欠款100000.00元,当庭提供了一份“欠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国忠应当承担给付义务。杨丽影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有明确约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李国忠应当给付杨丽影欠款100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国忠给付杨丽影欠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还款时止按月利率2%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李国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向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巍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