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廖树平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树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4刑初223号公诉机关龙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树平,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先行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未检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树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慧浓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廖树平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侦查机关对本案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树平与被害人叶某1十多年前经人介绍认识,后来两人由于感情纠纷,廖树平产生了报复并杀害叶某1的念头。2016年7月27日17时许,廖树平骑摩托车到龙门县××镇某刀具店购买了一把带弯钩的柴刀。后廖树平携带该柴刀去到龙门县××镇××村叶某1的家中,廖树平冲进屋内使用柴刀在屋内乱砍,并将叶某1、叶某2、F某、叶某3、叶某4、叶某5六人全部砍伤。后廖树平产生自杀的念头,其在屋内的厨房点燃煤气炉,企图将煤气罐引爆自杀,但未成功,后廖树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叶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叶某5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F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叶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叶某4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叶某3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树平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树平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廖树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05年间,被告人廖树平与被害人叶某1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叶某1通过了解后认为不适合与被告人廖树平继续交往,双方为此产生情感纠葛。被告人廖树平个人认为感情受到欺骗,产生了报复并杀害被害人叶某1的歹念。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廖树平先行到龙门县××镇××村被害人叶某1家附近察看,并确认被害人叶某1等人在家中。被告人廖树平即于当日18时许,骑摩托车到龙门县××镇某商店购得一把长约30厘米带弯钩的柴刀后,携带柴刀返回龙门县××镇××村,并冲进被害人叶某1、叶某5屋内使用柴刀乱砍,将被害人叶某1、叶某2、F某、叶某3、叶某4、叶某5等六人全部砍伤。几名被害人奋起自卫反抗并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逃出房屋,将被告人廖树平困在屋内。被告人廖树平见状通过木棍捅腹、试图引爆煤气罐等方式自杀未果,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廖树平对故意杀人行为供认不讳。经广东省龙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F某(未成年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叶某2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叶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叶某5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叶某3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叶某4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刻有“大吉”字样的铁柄柴刀1把,证实被告人廖树平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侦查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廖树平被抓获归案的过程,不具有投案自首情节。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廖树平在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龙门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廖树平至2016年7月26日止在其辖区期间,未发现有犯罪记录。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扣押柴刀1把、铁棍2根、木棍1根。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7月29日,对被告人廖树平尿液进行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阴性反应。7.龙门县看守所出具在押人员入所检查审批表,证实因被告人廖树平全身烧伤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病情严重需要出所治疗,建议到上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7月29日入所,同日出所送往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受治疗。8.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疾病证明书及出院证明,证实被告人廖树平于2016年7月29日因全身多处烧伤入院治疗,并于2016年8月11日出院。9.龙门县人民医院于2016年8月31日出具的病情简介,证实被告人廖树平于2016年8月11日收入该院专科治疗的情况。10.龙门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1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廖树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在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存在伤口感染等危险,遂安排在龙门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安排警力全天看守。在当廖树平身体条件恢复至适合关押时,已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关押。(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叶某6证言及辨认笔录,受害人叶某5是我堂兄,他住我家隔壁。2016年7月27日19时30分许,我突然听到外面有喊叫声,出去后我看到叶某1浑身是血跑出来一直喊救命,我立刻报警,报警后我与儿子进入叶某5家里,发现叶某5全身是血,正在和一个陌生男子对抗,那名陌生男子不知道拿了筷子还是刀在插自己肚皮,然后那名男子跑去厨房,我就和叶某5逃出房屋并把房门关上。叶某5和他的四个女儿、孙女都受伤了,我听说那名男子和叶某5的二女有感情纠纷,其他情况不清楚。之后警察来将那名男子带走了。证人叶某6辨认出案发当天砍伤叶某5一家人的男子就是被告人廖树平。2.证人叶某7证言,2016年7月27日晚上,我突然听到对面邻居叶某5家中传来打砸的声音,后来叶某1跑到我家喊救命。我拿电话报警,并看到叶某1家里有个男子正拿着椅子打叶某2母女,叶某5在阻挡他。叶某6父子等人听到喊声也跑了过去。叶某5家里人陆续跑出来后,那名男子就跑进厨房,叶某5等人锁上大门不让那男子出来,我看到那男子很激动地拿刀捅自己,还打开煤气闸口点火烧自己。派出所民警过来后双方僵持了一会,那名男子就走出来。我看见叶某8、叶某5、叶某2、叶某1、叶某4及F某身上都流了很多血,都被打伤了。3.证人叶某9证言,我住在叶某5家隔壁。2016年7月27日19时30分左右,我和父亲(叶某6)刚吃完晚饭,就听到屋外有人喊救命,我出去看到叶某5的两个女儿从家里跑出来满身是血,叶某5则和他另一个女儿拿棍子压着一名男子,我也拿起椅子去帮忙,很快被那名陌生男子挣脱,并拿了一把刀捅自己肚子,后来那名男子往厨房走,我害怕他去拿刀,我们就立刻离开房屋,并把大门锁上不让那名男子出来。我听到厨房有放煤气的声音,约半小时后警察过来,并在门外与该男子沟通,整个过程持续了将近两个小时,之后陌生男子自己走出屋外,被警察带走,该男子伤害了叶某5等六人。我在现场看见有一把沾满鲜血的柴刀。4.证人叶某10、叶某11证言,均证实2016年7月27日晚上,在叶某5家中有一名陌生男子砍伤叶某5一家人,后来该男子被警察抓走。(四)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1.被害人叶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我和廖树平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但我们没怎么见面,后来我觉得双方不合适,但他不肯放弃,总是骚扰我。我因为这事又换电话又换工作,他还经常写恐吓信贴在我家附近,内容就是说要砍死我全家之类的。但近两年都没有再骚扰我,我以为生活恢复了平静,没想到这次打工回来就发生事情。2016年7月27日19时,我与父亲叶某5,姐妹叶某4、叶某2、叶某3及外甥女F某、陈某在家里准备吃饭,突然廖树平拿菜刀冲进来砍向我的后脑,我用手去挡,左手被砍伤,然后我就坐在地上。我家人冲上来和他打在一起、场面很混乱,我只听到两个外甥女都哭了,看见地面全是血,我用力爬了出去,跑到我家对面一家“农村淘宝”请求他们报警,然后我又回去,我看到姐姐叶某2已经逃了出来,几个姐妹和我父亲也流着血逃出来了,此时很多邻居都过来了,因为我头很晕,不清楚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情。我的左后脑、左手手腕、右手手指受伤,F某的面部被砍伤,叶某5颈部受伤,叶某2的头部受伤,叶某3颈部、手部受伤,叶某4的头部受伤,廖树平使用一把长约30厘米、刀头带勾的铁制柴刀砍伤我们。被害人叶某1辨认出砍伤其全家的男子就是被告人廖树平,辨认出被告人廖树平使用的作案工具柴刀。2.被害人叶某2陈述及辨认笔录,叶某1之前经他人介绍与廖树平认识,但叶某1对他没有意思,十多年来我只见过他两次。2016年7月27日晚7时许,我们(我和父亲、三个妹妹、二个女孩)在家中准备吃饭,我在厨房炒菜,突然听到大厅有呼喊声,我看到廖树平在大厅拿着一把柴刀架在我父亲叶某5脖子,我父亲的脖子和鼻子已经在流血,我父亲用双手握着廖树平的刀。我女儿F某就在电视机旁边哭,我看到她耳朵已经流了很多血。我马上在厨房拿了一条铁棍冲出大厅去打廖树平背部,但是他没有反应。然后我抢他手里的柴刀,廖树平被我们抢了刀以后拿起一张椅子往我头上砸,砸了大概5下,我就晕倒了。我隐约听到我女儿喊妈妈,也听到有人冲了进来,我醒过来爬起就抱着我女儿冲出房子,后被送到医院救治。我看到妹妹她们都受伤,但我没看到她们怎么受伤的。我的后脑勺被砸伤、手部被砍伤,都缝了针;我父亲叶某5颈部、鼻子、腰部受伤;我女儿右脸部、耳朵、脖子被砍伤;叶某1头部、手部受伤;叶某3颈部、手部受伤;叶某4头部受伤。被害人叶某2辨认出砍伤其全家的男子就是被告人廖树平,指认了被告人廖树平使用的作案工具柴刀。3.被害人叶某5陈述及辨认笔录,我四个女儿分别是叶某2、叶某1、叶某4、叶某3。我二女儿叶某1经人介绍认识廖树平,但我女儿不喜欢他,后来廖树平经常到我家里骚扰叶某1。2014年春节前,廖树平也曾到家里威胁,说要杀死我们全家,被村里人赶走。2016年7月27日,我与四个女儿还有外孙女F某、陈某在家里吃饭,廖树平拿了一把柴刀(长约30厘米、木柄、刀头带钩的柴刀)冲进来,还大声喊“砍死你全家”然后就砍向叶某1的脖子,我就拿凳子去打廖树平,他的柴刀掉在地上,后来他又捡起柴刀砍向我和四个女儿、外孙女,将我们六个人(我及四个女儿、一个外孙女)砍伤,我就拿了一条木棍再次打掉他手上的柴刀,并用木棍与廖树平对打,然后廖树平跑进厨房,我和女儿及外孙女都跑到在外面,我和村民把大门锁上并叫报警,后来救护车也来了。我的左颈部被廖树平使用柴刀砍伤,背部被他拿木凳打伤,还有手和左脸也在搏斗中受伤;我四个女儿、一个外孙女F某都被廖树平砍伤了,分别是头部、颈部、手部或腰部不同程度的受伤。被害人叶某5辨认出其笔录所说男子就是被告人廖树平。4.被害人叶某4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7月27日19时30分许,我看见有名男子进入家里,突然拿出一把柴刀见人就砍,他把我们都砍伤了,我抱着我女儿避免被砍,第一下他往我的头部砍来时我用手去挡,刚好砍到我手表上,后来他又继续砍,我用枕头挡了一下,他以为砍到了便去砍我的其他家人,我趁机抱着女儿到外面求救。我再跑回家时家人都出来了,他们全受伤了、全身都是血。我看到那男子拿根木棍不断插自己肚子,然后我们就把门关上不让那男子出来,后来公安民警就来了。我和父亲、大姐、二姐、妹妹以及外甥女F某都被砍伤,那男子每一刀都是从头部砍下去的,所以家人的头部基本都受了伤,手脚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F某的伤情最严重,右边耳朵和右脸部被砍伤。这名砍伤我们的男子是十几年前经人介绍给我二姐叶某1认识的,但我二姐没答应,这名男子一直认定要和我二姐一起。被害人叶某4辨认出当天在她家行凶砍人的男子是被告人廖树平。5.被害人叶某3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7月27日19时30分许,当时我的家人叶某5、叶某2、叶某1、叶某4及两个外甥女在家正准备吃饭。当时我刚从厨房拿菜出来,看到有人进来,还没有看清楚是谁,那人便拿一把柴刀砍向我脖子后面,我当时就倒下了,两三秒后才恢复意识。模糊的看到那名男子在砍我的家人,我马上爬起来拿手机跑出去求救,我后来跑回家里看到我家里人都躺在地上,邻居便把我的家人拉出来。那名男子进了厨房,我们把大门关上,防止他再跑出来。当时我已意识模糊,只知道救护车来了,不清楚之后的事情。砍伤我们的男子是十多年前经人介绍给我二姐的,后来分手了,但这名男子还是经常缠着我二姐。我脖子后面被砍了一刀,左手背被砍伤,左手拇指被砍断。被害人叶某3辨认出当天在她家砍人的男子是被告人廖树平。(五)被告人廖树平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我在2005年经人介绍与叶某1认识恋爱,我们的关系遭到她家人的反对,后来叶某1提出分手,我不同意。她说如果我不结婚,她也不结婚。但是2012年我发现叶某1结婚了,我就很气愤让叶某1给我经济补偿,她不同意。我认为她贪恋钱财,就去她家讲理却遭到她父亲的阻拦,时间久了我就想报复她,想和她同归于尽。2016年7月27日我开摩托车到龙门县××镇看她是否在家,我看到她和父亲等人在家,我当时很气愤、很恨叶某1,恨她欺骗了我的感情,就想报复她、和她一起死。18时许,我开摩托去到××镇一间卖刀具的商店用17元买了一把长约30厘米的砍柴刀。然后我就去了叶某1家里,当时应该是19时许,我看到七、八个人在吃饭,我冲进他们客厅,想砍死叶某1和她的孩子,所以进门后就先砍向小女孩颈部,第二刀砍了叶某1肩膀,接着我见人就砍,不清楚砍到了谁。因为我想与她家人同归于尽,在厅里的六个人(叶某1、她父亲、她另外三姐妹、小女孩)都被我不同程度的砍伤了。后来叶某1和她父亲就和我对打,我头被他父亲用棍子打中流血,他们一家人就跑出去了,附近村民也来了,我见他们人多就没有追出去,就想着自杀。我先用木棍想自杀,后来我走进厨房打开煤气炉,还拧开了煤气阀,用煤气的火烧自己,但是烧了一下我感觉身体受不了,就到厨房门口跪下来等煤气爆炸,但是过了几分钟还没有爆炸。警察过来后,我在警察的劝说下主动投降,表示我认罚,警察就把我带到医院,砍人的刀遗留在现场。被告人廖树平对其砍人的柴刀进行指认,对其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指认,对砍伤叶某1一家的现场进行了指认,对其自杀用的木棍与煤气罐进行指认,对其购买柴刀的商店现场进行指认。(六)鉴定意见1.广东省龙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龙公(司)鉴(法伤检)字[2016]14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叶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叶某3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需要在损伤90日后进行补充鉴定;被害人F某(未成年人)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需要在损伤90日后进行补充鉴定;被害人叶某4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叶某5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叶某2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2.广东省龙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龙公(司)鉴(法伤检)字[2017]0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017年5月11日),证实被害人叶某3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F某(未成年人)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位于龙门县××镇××村××村小组叶某5家,在案发现场多处地方有大片血迹,在摩托车底处有一把“大吉”字样的铁柄柴刀,在门口有一根带血迹铁棍和一根带血木棍。以上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合法程序收集,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树平法律意识淡薄,因多年前与被害人叶某1产生感情纠葛以后就一直怀恨在心,进而产生杀人报复的主观犯罪故意,并为作案预先踩点、购买作案工具,属于有预谋和准备的恶性暴力犯罪;被告人廖树平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不辨别作案对象、分别对在场的各被害人生命要害部位挥刀乱砍,导致多人受伤,犯案性质恶劣,其行为既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又严重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管理秩序,造成较坏的社会负面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受到国家刑法的惩处。被告人廖树平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过程中,因受到几名被害人的集体自卫反抗,最终未能杀人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树平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树平被公安民警从现场抓获归案后,主动承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因被告人廖树平作案手段较为残忍,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导致2名被害人轻伤一级、3名被害人轻伤二级、1名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其中1名未成年人轻伤一级,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廖树平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廖树平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树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9年7月26日止)二、缴获被告人廖树平的作案工具铁柄柴刀1把,由本院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 旭 畅审 判 员 曾 丽 芬人民陪审员 罗 荣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古勇新(代)(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