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宁绿缘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匡翠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绿缘建材经营部,匡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安宁绿缘建材经营部。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财兴盛商业广场12幢9号商铺。经营者石春洪,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匡翠忠,男,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昆明市五华区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宁绿缘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匡翠忠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匡翠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30000.0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晟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