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朱燕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朱燕菲,叶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184434144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代表人:孔建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朱燕菲,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叶建,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74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朱燕菲、叶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朱燕菲、叶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人民币6536元,余款履行期限未届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建园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