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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6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凌燕与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燕,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398号原告:凌燕,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庆县。被告: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德城街道德庆大道财政局后背。诉讼代表人:广东矅政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原告凌燕与被告德庆和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凌燕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燕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凌燕负担。审判员  黄梁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麦镇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