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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行审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与句容市茅山镇丁庄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句容市茅山镇丁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3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法定代表人涂长坤,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句容市茅山镇丁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镇丁庄村。法定代表人魏付红,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句国土资(茅)处[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句国土资(茅)处[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申请执行人批准,擅自占用位于句××市××镇丁××行政村3531.4平方米集体土地新建农产品交易中心。该宗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违法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3531.4平方米集体土地;二、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31.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3531.4平方米集体土地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10594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罚款105942元。2017年7月4日,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句国土资(茅)处[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句国土资(茅)处[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3531.4平方米集体土地;第二项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3531.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句容市茅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军审判员 杨 颖审判员 乔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柏胤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