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民初7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刘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321号原告: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江源道3号。负责人:徐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伟,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国,男,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刘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辽市泽信希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孙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