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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智、李红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智,李红艳,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民终3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智,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艳(曾用名李洪艳),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12130903052692416A。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办公室主任。上诉人邱智、李红艳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3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智及邱智、李红艳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上诉人邱智、李红艳上诉请求:1、请贵院依法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冀0903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立即从已征收的“五七”新村西区房屋搬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冀0903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存有以下错误。一、原判决依据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第590号令,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第五条规定认定被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运洞房屋征收办公室)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错误的。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见,在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征收单位系沧州市运河人民政府,被上诉人运河房屋征收办公室只是沧州市运河人民政府的下属的职能部门,不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单位,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承担,其不是行政主体;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条含义是房屋征收单位可以将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委托他人实施,但其行为后果由房屋征收单位承担,而非载明房屋征收部门就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再之,《行政法》规定了行政主体只有三类:一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单位:一类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主体:一类是行政机关单位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受委托人,但受委托人对外的行政行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其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来承担。可见在本案中适格的当事人应是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而非被上诉人运河房屋征收办公室。最后,从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来看其标注的成立时间是2014年3月26日,有效期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可是涉案的合同是2013年11月24日签订,可见签订涉案协议时被申请人尚未成立,不具备签订涉案协议的权限。再说,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规定机构代码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资质机构的法定标识,不是确定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所以,认定被上诉人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错误的。二、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邱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按《拆迁补偿协议》履行是错误的。理由如下:(一)、涉案被拆迁房屋虽然登记在上诉人邱智的名下,但是系二上诉人邱智与李红艳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所有权属单位和个人。”可是现实中被上诉人就房屋征收拆迁行为未通知涉案房产的共有人李洪艳,上诉人李洪艳也未曾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拆迁补偿协议》,也未曾授权他人代为与被上诉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因此,也就无从谈起《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按《拆迁补偿协议》履行之谈。(二)、涉案《拆迁补偿协议》源于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而产生的,由于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系违法征收。因此,也就无从谈起《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性。1、从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2013年11月4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五七新村西区房屋征收的决定》第一条明确的表明征收依据是“沧规建函宇(2011)16号批复的改造范围…”,而在被上诉人提交的2013年11月18日沧州市运用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五七新村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方案》)第二条明确的表明征收依据是“沧规函宇(2013)129号批复的改造范围…”可见以上两份行政公文公布的征收批文不一致,且到目前为止被上诉人也未能公布取得征收资格的正式批文,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五七新村西区房屋征收拆迁是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系违法征收。2、被上诉人除应提供取得征收资格的正式批文外,还应依据《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取得“发改、国土、规划、住建、财政、国资委等六部门的批文”,可事实上被上诉人却未能。再之,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9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的规定被上诉人在征收之前必须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事实上被上诉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被上诉人对上述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3、就被上诉人提交的2013年11月18日《征收与补偿方案》中未按《沧州市市区固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载明“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三)被上诉人提供的《拆迁补偿协议》与《征收与补偿方案》间隔不足30日,违反《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后,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网站及征收区域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可是《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时间2013年11月18日,按照作出日期到《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日期2013年11月24日,不足六天。所以该《拆迁补偿协议》在签订程序上不合法。(四)、《拆迁补偿协议》在评估机构的选取、评估时间、评估价格标准均不合法。1、根据《沧州市市区固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提供不少于3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可是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征收与补偿方案》中就指定为沧州中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为涉案房产的评估机构。可见被申请人在评估机构的选取上违法。2、按被上诉人在诉讼中提供的中信公司作出的《房屋评估报告单》载明对涉案房屋评估时间是2013年11月4日,可是按被上诉人提供《征收与补偿方案》在2013年11月18日才确定中信公司为涉案房屋的评估机构。由此可见,中信公司在未入选之前,就开始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其作出的《房屋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3、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方法不对。依据《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评估报告》的是依据重置成本价格,其重置成本价格明显比市场价格低,有损被拆迁户。可见以重置成本价格作出的《房屋评估报告》于法相悖。所以,该评估报告做出的价格严重失实。不合理、不合法,不应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4、上诉人的房屋虽然登记的是住宅性质,可是实际上该房屋以作为商业经营使用,由上诉人提交的工商登记证明、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纳税证明、银行转账纳税证明均能证明上诉人的房屋在被征收时正在从事商业经营使用。依据《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用途为住宅己改为经营用房,房屋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持有房屋所有机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井有连续纳税凭证的房屋,应当给予适当经营损失补偿。”事实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成品床垫、原材料、地下动力电缆、地下给排水管道、暖气管道、树木、广告牌、监控等附属设施的各项损失没有给予任何赔偿。可见被上诉人依据住宅重置成本价格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是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5、被上诉人在诉讼中提供的《房屋评估报告》依据《沧州市市区固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第二十八规定“被征收房屋初评结果和正式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日;房屋评估报告应当逐户送达…。”可事实上被上诉人至今未公布被征收房屋的正式评估结果,也未向上诉人送达《房屋评估报告》,上诉人从未在评估报告上签过字,因此该《房屋评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五)、《拆迁补偿协议》中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预留不少于15天的搬家期限,因《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搬迁期限应不少于15日。”而《拆迁补偿协议》是2013年11月24日签订的,协议却约定被拆迁户在2013年11月24日之前搬出。可见此协议违法,不具有效力,不具有执行力。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未到庭。未答辩。被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立即从已被征收的“五七”新村西区房屋(原土地证号沧运国用1998宅字第0**号)搬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被告邱智名下,坐落在沧州市××村有房屋一套(土地使用证号:沧运国用(1998宅)字第018号)。2013年11月24日被告邱智与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一份五七新村西区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该房屋由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征收,其中认定的土地面积298.42㎡,建筑面积128.15㎡,附属建筑面积46.41㎡。原告分别给付被告邱智房地产附属建筑物补偿金、5%奖励、搬迁补偿费、临时按住补偿费共计1265182元。过渡期限自2013年11月24日至2015年11月24日,被告邱智必须在2013年11月24日前搬迁完毕。但协议签订,因被告邱智未按协议履行,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立即从已被征收的“五七”新村西区房屋(原土地证号沧运国国用1998宅字第0**号)搬出;本案一切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并下发正式的编委文件而成立,因此是合法的诉讼主体,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邱智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邱智未按协议履行,已构成对原告的违约,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关于被告邱智所辩称,其在签订上述协议时,被告李红艳不知道,也没有授权,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应无效的抗辩理由,由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在实施征收过程中,进行了充分和广泛宣传,被告李红艳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征收。被告邱智的行为完全能够代表李红艳。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1、原告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邱智签订的五七新村西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效。2、被告邱智、李红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搬出被征收房屋(即沧运国用(1998宅)字第018号土地使用证所涉及的宅基地及房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承担。二审中,上诉人提供如下证据:沧州市运河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2012第3号文件一份、被上诉人的机构代码证,证明被上诉人只是运河区政府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不适合。向法庭提供工商登记一份,环平报告登记表一份,纳税证明2009年到2015年从未拖交税款,从2009年1月份就作为商住,本案的涉案房屋以住宅方式不公正。被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质证。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民事行为,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系事业法人,是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房屋征收部门,其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013年11月24日上诉人邱智与沧州市运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了诉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协议,由于二上诉人李红艳与邱智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在实施征收过程中,进行了充分和广泛宣传,上诉人李红艳应当知道房屋已被征收,上诉人邱智的行为完全能够代表上诉人李红艳。上诉人主张李红艳不知情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政府征收行为是违法征收、征收公告发布时间、拆迁补偿协议依据的评估机构的选取、评估时间、评估价格标准均不合法,上述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案不予涉及。上诉人主张征收房屋己住改商,应以类似地段房地产的商业门市的市场价格为评估依据确定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其主张与房屋产权证登记相悖,应该以产权登记为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邱智、李红艳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位海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艾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