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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倍宏与王利勃、冯武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倍宏,王利勃,冯武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994号原告:王倍宏,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王利勃,男,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冯武帅,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王倍宏诉王利勃、冯武帅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倍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倍宏撤诉。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