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双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2009号起诉人:张双敏,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2017年7月26日本院收到张双敏的起诉状。起诉人张双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邢台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起诉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起诉人张双敏与被起诉人邢台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14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6日,起诉人张双敏借给被起诉人邢台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借款利息自借款实际到账日期开始计算,每季结算一次,合同所写每季结算利息实际未收到;合同规定中写到借款期限到期后,如借贷双方因故未能及时签订新合同,本合同顺延;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方必须按时还本付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14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间,起诉人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被起诉人己严重违约。特诉至法院,要求被起诉人邢台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张双敏住所地及被起诉人邢台三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均位于邢台市××西区,故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裁定如下:对张双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