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广州青藤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震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青藤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震源贸易有限公司,刘雪峰,黄宝华,周依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青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金贵东街1号304-307自编321房。法定代表人:刘雪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钜深,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震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85号广州市经典印刷包装机械市场内自编F区212号之二。法定代表人:孔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周,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理,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雪峰,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现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莹,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宝华,女,194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莹,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依珊,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莹,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青藤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66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青藤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该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因为被上诉人必须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将货物送至上诉人的所在地,其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且合同第四条约定:“被上诉人应根据《订货单》要求将精品运输至上诉人指定的地点”。此外,在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清偿货款,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