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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敖冬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敖冬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937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新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9608193-6。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敖冬水,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新余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敖冬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袁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熬冬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熬冬水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熬冬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62806.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