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4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苏州友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豪斯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燕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友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豪斯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燕,范丽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556号原告苏州友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东山大道。法定代表人石长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首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豪斯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东山大道10722号6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胡燕。被告胡燕。被告范丽英。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友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田精密机械公司)诉被告苏州豪斯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燕、范丽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友田精密机械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友田精密机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友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苏州友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