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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805号原告:张某1,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区。被告:张某2,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区。本院审理原告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1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月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倪雨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