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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刑初2-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合水县。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以(2017)甘1024刑初2-1号刑事裁定,对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陈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中止审理。经查,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执行逮捕,中止审理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拓建芳审 判 员  冯淑红人民陪审员  邵炳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砚文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