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知光与童水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知光,童水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860号原告:肖知光,男,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梦真,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系原告肖知光之子。被告:童水芳,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卫平,麻城市木子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陵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615871347L。负责人:徐学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男,该公司理赔科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禾,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知光与被告童水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肖知光与被告童水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成姜审 判 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商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