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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河南智诚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镇平县观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宋绍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智诚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镇平县观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宋绍许,宋明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2391号原告:河南智诚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号院经三名筑*号楼。法定代表人:赵振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镇平县观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彭营镇罗李沟村。法定代表人:宋绍许,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仁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绍许,男,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宋明扬,男,生于1998年3月13日,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河南智诚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镇平县观音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宋绍许、宋明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智诚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智诚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原告河南智诚天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志人民陪审员  林玉顺人民陪审员  杨晓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裴如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