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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凤珍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李玉梅、王东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珍,李玉梅,王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保51号申请人:郭凤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李玉梅,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王东东,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凤珍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李玉梅、王东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郭凤珍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查封被申请人王东东名下的拆迁补偿款135103元。并于2017年7月31日对申请人郭凤珍为其诉前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王涛(曾用名王洪)名下的位于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胜利居委平房(产权证号:090203000500120151**号)予以查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满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