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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玉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玉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381号原告: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新晖苑B座。法定代表人:叶明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国桃,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何玉武,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玉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锡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兰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