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永钰、钱思思等与周乃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钰,钱思思,周乃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249号原告:钱永钰,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钱思思,女,199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台富、林德洧,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乃春,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永钰、钱思思诉被告周乃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钱永钰、钱思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永钰、钱思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永钰、钱思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钱永钰、钱思思负担。审判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