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桃新与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桃新,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6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梁桃新,女,汉族,1958年3月18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桃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平,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桃新与被执行人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仙桃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鄂9004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返还梁桃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生效后,因湖北新益面粉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梁桃新的申请,仙桃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仙桃法院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梁桃新系其院干警亲属,其院应依法回避,遂报请本院对本案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新武审判员 陈忠军审判员 余培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陶 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