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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贺泽红诉李锦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泽红,李锦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470号原告贺泽红,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李锦伦,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泽红与被告李锦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泽红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泽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泽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贺泽红承担。审 判 长  肖 文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人民陪审员  任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