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小卫与张帅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卫,张帅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093号原告刘小卫,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帅兵,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13号。主要负责人许冬梅。原告刘小卫与被告张帅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帅兵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小卫负担。审判员 谢慧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