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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融信(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市方圆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融信(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市方圆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中融信(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9号中国海外大厦10楼D室。法定代表人:刘建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泰安市方圆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西太平村。法定代表人:刘锁,董事长。中融信(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方圆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3)泰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仅有一个银行账户有存款1051.10元,我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6月15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会了解情况,该村委会主任刘庆证实被执行人已多年不经营,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锁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振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