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合群与侯振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合群,侯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张合群,男,生于1960年2月15日,汉族,住。被执行人侯振兴,男,生于1966年12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合群申请执行侯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081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振兴的银行存款13319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侯振兴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3319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少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