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5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覃艳与覃华忠、郭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艳,覃华忠,郭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737号申请人:覃艳,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四川及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勇,四川及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覃华忠,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郭玲,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覃艳诉被告覃华忠、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覃华忠、郭玲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覃华忠、郭玲所有的财产在34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益西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