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杨清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清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897号原告: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中街9号。法定代表人:张贵芳,董事长。被告:杨清锋,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清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 玮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