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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杨清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杨清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897号原告: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中街9号。法定代表人:张贵芳,董事长。被告:杨清锋,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清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北京中伟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 玮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