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辖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山西省平遥县牛肉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亚美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王月霞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亚美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省平遥县牛肉集团有限公司,王月霞,温州市亚美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辖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亚美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华百广场竹园阁***室。负责人:吕忠仁。委托代理人:白洪杰,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平遥县牛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遥县中都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增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宝林,山西法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月霞,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平遥县古陶镇康宁东街三巷33号。原审被告:温州市亚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宫后***号。法定代表人:杨景条。上诉人温州市亚美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8民初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温州市亚美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上诉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破产申请,平遥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在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故应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山西省平遥县牛肉集团有限公司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作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市亚美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平遥县牛肉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月霞、温州市亚美包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的不当得利纠纷属共益债务,该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王月霞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古××镇××东街××号,故平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温州市亚美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富生审判员 王 官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