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6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与马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马鹏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635号原告: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凤春,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鹏飞原告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与被告马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对被告马鹏飞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