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与马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马鹏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635号原告: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凤春,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鹏飞原告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与被告马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对被告马鹏飞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绥德县绥惠渠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张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