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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化涛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化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92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化涛,男,1996年1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浙江省嘉善县。曾因吸毒于2016年6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抓获,同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化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闽0583刑初461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化涛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张化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化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化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化涛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化涛撤回上诉。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刑初4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莹代理审判员  叶昭杰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萍萍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