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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736尔古克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尔古克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刑初736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尔古克正,男,1993年2月2日生,,彝族,文盲,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四川省昭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属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抓获,2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3月1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2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尔古克正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于2017年7月21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尔古克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尔古克正伙同他人,翻窗进入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中路475号苏家菜馆,乘无人之机,窃得人民币500元。2016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尔古克正伙同他人,扳开卷帘门进入宜兴市湖氵父镇双峰百货超市,乘无人之机,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红南京香烟2条、黄南京香烟2条、娇子香烟2条,云烟香烟(紫)7包、云烟香烟(神秘花园)2条、利群香烟8包,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664元。被告人尔古克正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尔古克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1、高某,徐某2的证言笔录,指认笔录,宜兴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摄影照片,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尔古克正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尔古克正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尔古克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尔古克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无人之际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尔古克正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尔古克正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尔古克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2664元,责令被告人尔古克正退赔后发还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兴鹤审 判 员  王爱芳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倪 臻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