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忠孝诉白武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孝,白武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8民初605号原告:张忠孝,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佳县。被告:白武强,男,生x年x月x日,汉族,住佳县。原告张忠孝与被告白武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白武强偿还原告张忠孝石子款79140元,并从自己主张权利起按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结算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白武强引见原告张忠孝与刘生慧做石子生意,从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0月5日拉石子68车,共2020.4方,每方按卖价57元计算,共计115140元,在原告张忠孝的多次催要下,先后给付36000元,下欠79140元。原告提供了石料过磅单、两个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张中义的证明,证明买受人刘生慧欠原告人石子款的事实及被告的担保情况。被告辩称原告张忠孝与买受人刘生慧之间形成了买卖石料合同关系,刘生慧尚欠张忠孝石子款113142.4元,已付37000元。被告拒不承认保石子款的事实。被告提交了证明两份、欠据一支,证明刘生慧欠原告石子款的事实及被告系车主白保林的司机等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石料过磅单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王龙龙、张红卫、张中义的证言,前因二人系被告的雇员,王龙龙系张忠孝的外甥,张红卫和张忠孝系同村,证人张中义与张忠孝系兄弟关系,且张中义的证明没有谈到白武强有担保的情形,又被告对三份证言均有异议,本院对三份证言均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三份证据真实可信,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白武强引见,刘生慧与张忠孝做石料生意,从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0月5日拉石子68车,共2020.4方,每方按卖价56元计算,共计113142.4元,已付37000元,尚欠76142.4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应将案由由买卖合同纠纷变更为保证合同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口头保证合同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才能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被告不承认自己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又对证人证言均有异议,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忠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8.50元,由原告张忠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战飞审 判 员 余随雄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飞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