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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存喜与郭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存喜,郭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638号申请执行人高存喜,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小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高存喜与郭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8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高存喜支付本金4万元及利息(其中被执行人如有预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可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未付本金的利息从2017年1月1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以2%计)负担案件受理费321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后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63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