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钟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422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告:钟兵,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川0115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钟兵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钟兵尚欠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3000元。二、终结(2017)川0115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雨霏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