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万珺与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珺,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保134号申请人:刘万珺,女,生于1994年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粮油贸易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邱大鑫,董事长。申请人刘万珺与被申请人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万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万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绵竹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畅审判员 李 家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