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66号原告韩某,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赖某,女,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迟宝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