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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3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翠芳与荆永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芳,荆永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847号原告:刘翠芳,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庆军,(系刘翠芳妻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荆永春,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芳与被告荆永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翠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翠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翠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康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