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杨光、刘以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杨光,刘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428号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光、刘以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光、刘以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提出保全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元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