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卫兵与李祖琦、范晓晖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兵,李祖琦,范晓晖,周长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186号原告:张卫兵,男,1969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被告:李祖琦,男,住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被告:范晓晖,男,住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被告:周长旺,男,住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张卫兵与周长旺、范晓晖、李祖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立案。原告张卫兵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卫兵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张卫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玉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