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执1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耀方、叶圣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方,叶圣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6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耀方,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圣会,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耀方与被执行人叶圣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耀方于2017年7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