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平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平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304号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9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5654755483。法定代表人:成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定,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平西。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平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顺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又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