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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晋亿螺丝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晋亿螺丝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727号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614-2。法定代表人:宋庆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振江,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晋亿螺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宁河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新华科技城D9。法定代表人:洪井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晋亿螺丝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高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