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终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钟兴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钟兴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599号3幢601室。法定代表人:郑诚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俊、黄霞,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兴隆,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熹,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兴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48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钟兴隆是否向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提交蓝湾园1幢、7幢商住楼铝合金窗的《工程预算书》,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蓝湾园项目部是否又将钟兴隆编制的《工程预算书》送交李永文审核,以及蓝湾园1幢、7幢商住楼的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等基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永文、林立等证人未依法出庭作证,一审判决采信其证词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当。李永文依据其与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受委托对蓝湾园住宅小区1#、7#楼“进度控制、结算审核”,并出具《工程审核书》,但该《工程审核书》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结算审核经业主与施工方确认签字后,咨询人(李永文)须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公章”并不相符,一审判决以“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八条约定,实际是诚上公司与李永文关于咨询费用标准的核定标准,对钟兴隆没有约束力”为由,采信《工程审核书》尚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48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永安市诚上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修晓贞审 判 员 吴XX代理审判员 谢明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珺伊附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